第二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公共利益,致使无法按照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