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编制,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审定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应当进行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