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