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和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