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二)无犯罪记录;(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四)掌握日常照管工作和紧急情况下处置和救援的必要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