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交回校车标牌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回校车标牌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同级教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