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以及精准度,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的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