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侵权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由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违法经营额,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