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