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商务主管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