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评价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和测评结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