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三)厨余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