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