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需要抽采瓦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企业使用的矿用产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当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