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被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