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