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已取得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