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