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查验义务的或者未设置信息公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