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