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对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省、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