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治理。
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