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食品摊贩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