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