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住所、生产加工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小作坊产品包装形式、许可证编号以及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部门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名称、负责人、生产加工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证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