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准予行政许可,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