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厂区外部显著位置明示其生产厂点的法定名称或者规范性简称;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也应当公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