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进行带有医疗性质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