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生态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信息自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开。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