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一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生态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信息自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