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