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