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回收押金、发展公共交通、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等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