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回收押金、发展公共交通、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等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