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