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