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供热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