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温度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