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街区标志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