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街区标志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