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修缮竣工档案由保护责任人报送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历史建筑的原始档案以及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保护责任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