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修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修缮申请书;

(二)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三)全套施工图纸和修缮后的效果图;

(四)施工方案;

(五)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