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造年限在三十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本市历史建筑: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

(二)反映本市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建筑;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和纪念地或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特征的代表性建筑;

(五)在本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