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第十五条有效建造年限在三十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本市历史建筑:(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二)反映本市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三)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建筑;(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和纪念地或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特征的代表性建筑;(五)在本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