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资金列入预算。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