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