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