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未达到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相应位置补植,并对建设单位按未达标绿地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