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符合法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法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