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