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