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财物、扣押款项以及银行等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和保证金时,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票据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