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据章程对守信会员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会员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便利、减少交易机会、增加交易成本等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